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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瞒报房产(怎样起诉房产中介的欺骗行为)

翔钞
翔钞 2023-12-27 【经验】 851人已围观

摘要[db:Intro]

现在在城市中的年轻人基本都是租房居住,因为对于购买房子的话还是遥遥无期的事情,那对于现在市场中的房屋中介的话其实大家都知道,都非常的坑,为了赚钱想尽了一切的办法。那么,如何起诉房产中介合同欺诈?下面就跟着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如何起诉房产中介合同欺诈

投诉房产中介的渠道如下:

1、去当地工商局投诉,或者拨打12315,找消协投诉。

2、找房产局或者逐渐为投诉。

3、如果是大的连锁中介,可以找他们的总部投诉。

二、房产交易的规则

1、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这就是“房产权与地产权一同交易规则”。房产权与地产权是不能分割的,同一房地产的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只能由同一主体享有,而不能由两个主体分别享有;如果由两个主体分别享有,他们的权利就会发生冲突,各自的权利都无法行使。在房地产交易中只有遵循这一规则,才能保障交易的安全、公平。

2、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我国刚刚建立市场机制,仍未形成合理的完全市场化的房地产价格体系,我国房地产价格构成复杂,非经专业评估难以恰当确定,故法律规定房地产交易中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准,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3、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实施该制度的意义在于:进行房地产交易要依法缴纳各种税费,要求当事人如实申报成交价格,便于以此作为计算税费的依据。当事人作不实申报时,国家将依法委托有关部门评估,按评估的价格作为计算税费的依据。

4、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法办理权属变更或抵押登记,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房地产的特殊性决定了实际占有或签订契约都难以成为判断房地产权利变动的科学公示方式,现代各国多采用登记公示的方法以标示房地产权利的变动。我国法律也确立了这一规则,并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未办理权属登记,转让、抵押行为无效。

三、二手房产交易要什么流程

1、看房选房

在看房的时候一定要多看几套房屋,确认房子的环境没有问题,至少白天晚上都要去看。

2、签合同

达成交易意向后买卖双方签订正式合同。合同既可以到网上下载格式合同,也可以采用房地产交易中心的正式交易合同,不过都还需就细节做一个补充合同。

3、申请贷款(若是一次性付款,则直接跳过)

购房者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会与买卖双方签订一份三方协议,协议中约定有三方权利和义务,其中银行有义务书面通知买卖双方:买受人申请贷款是否通过银行审核,银行贷款放款时间,以及银行如何确保出售人能否如数领取到贷款等。

4、买卖双方缴纳税费

银行把贷款审批下来后,就可以去缴税。

5、过户、交房

各种税费缴纳完毕后,则需要到房地产登记中心递件、过户。若无中介最好买卖双方约定一起前往领取再交银行。若买方单独去领取,如果买方不去按揭或者拖延按揭的话,卖方的房款难到位。

以上就是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如何起诉房产中介合同欺诈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提醒您,所以其实对于房屋中介欺诈一般可以去当地的房管局投诉,或者拨打12315,找消费者保护协会投诉;如果是较大的连锁型中介,可以向他们的总部投诉,房屋中介很多都是一个品牌的。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个人事项漏报瞒报界定是什么

您好,

因当事人原因、登记机构原因或者共同的原因造成房屋权属登记错误,使得登记权利人与实际权利人不一致,这不仅使实际权利人丧失房屋所有权及他项权利,同时静态的交易安全和动态的交易安全都无法得到保证,由此造成他人财产等权益的损害。赔偿制度不仅能及时补偿受害人的损失,也可以警醒相关主体减少登记错误的发生,不失为房屋权属登记错误的有效的法律救济途径。

仔细分析房屋权属登记行为的性质和房屋权属登记错误发生的原因,可是受害人的权益又必须得到救济。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登记申请人采用虚假、欺骗等手段造成登记错误,实质上是通过登记错误的方式侵害了他人合法财产权,可以把该行为视为一种民事侵权行为,据此要求申请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比如登记申请人通过伪造文书,将他人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管理不善造成房屋灭失,即属典型的侵害他人财产权的行为。一般而言,追究错误登记申请人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应当具备以下四个要件。

第一,登记申请人通过虚假、欺骗等手段实施了登记申请行为。即登记申请人通过该虚假登记行为,造成了登记权利人与实际权利人不符。

第二,登记申请人主观上具有过错。登记申请人必须具有主观恶意,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该行为会造成他人财产损害。如果申请人善意无过失,不知该行为会侵害他人财产权而为之,不承担赔偿责任。比如抵押权人拿着被抵押人提供的文书去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结果证明被抵押人提供的文书是虚假的,但抵押权人并不知情,那么该抵押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登记申请人的错误登记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后果。即由于登记申请人的错误登记造成了他人的财产损失,如果并没有产生损害后果,那么申请人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错误登记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联系,即实际权利人的损失是由于申请人的错误登记行为而引起的。

通过错误登记侵害他人的财产权益,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侵权纠纷,适用民事诉讼程序便可达到对受害人的救济。国家赔偿责任登记机构的工作人员怠于履行必要的审查义务,其行为具有不法性,该不法行为造成登记错误并致他人损害的,属于侵权行为,登记机构要负赔偿责任。因不动产登记错误而产生的赔偿责任是民事侵权责任,而非国家赔偿责任。因不动产登记错误要求赔偿而启动的诉讼程序应是民事诉讼,而非行政诉讼。登记官吏对当事人的登记申请进行审查,登记乃属行使国家公权力的行为,此种公权力的赋予和行使是为了对不动产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消灭进行干预,旨在明晰不动产物权的权利状况,避免牺牲真正权利人的利益,故而登记应符合这一目标。假使登记因登记官吏的错误而未真正明晰不动产的权利状况,使权利人遭受损失的,有权提出行政诉讼,获得国家赔偿。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房屋登记不当如何处理

房屋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或者他人的不当行为造成登记不当或给使权利人受到损害,权利人有权要求撤销登记或者赔偿损失,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1、撤销登记。因当事人在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或者伪造有关证件、文件,采取非法手段获准登记的;或者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因工作疏忽导致核准登记不当的。由房屋登记机关决定撤销全部或者部份登记事项,并公告其房屋权属证书作废。

2、赔偿损失。因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受理登记申请、不按期办理登记申请或者工作疏忽,核准登记不当,致使权利人受到经济损失的,登记机关应对当事人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3、追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当事人以虚报、瞒报房屋权属情况等非法手段获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涂改、伪造房屋权属证书的;非法印制房屋权属证书的,登记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滥用职权、超越管辖范围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希望能帮到您,望采纳!

一、个人事项漏报瞒报界定是什么

1、个人事项漏报瞒报界定定义如下:

(1)漏报是报了没有上报完整,而瞒报是隐瞒不报;

(2)个人事项漏报行为主要有未报告本人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因私持有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或者因私往来港澳、台湾情况的等;

(3)瞒报行为主要有未报告本人婚姻情况的;未报告本人持有普通护照或者因私出国情况的等。

二、法律依据:《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第三条

查核结果与领导干部当年年度集中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内容不一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认定为漏报行为:

(一)未报告本人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因私持有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或者因私往来港澳、台湾情况的;

(二)少报告房产面积或者未报告车库、车位、储藏间的;

(三)少报告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金额等情况的;

(四)少报告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体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投资金额等情况的;

(五)存在其他漏报情形的。

第四条

查核结果与领导干部当年年度集中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内容不一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认定为隐瞒不报行为:

(一)未报告本人婚姻情况的;

(二)未报告本人持有普通护照或者因私出国情况的;

(三)未报告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与港澳、台湾居民通婚情况的;

(四)未报告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或者虽未移居国(境)外但连续在国(境)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情况的;

(五)未报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从业情况的;

(六)未报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情况的;

(七)未报告房产1套以上(不含车库、车位、储藏间)的;

(八)未报告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等情况的;

(九)未报告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1家以上的;

(十)存在其他隐瞒不报情形的。

二、漏报瞒报个人有关事项的处理有哪些

漏报瞒报个人有关事项的处理如下: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诫勉、取消考察对象后备干部人选资格、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处理;存在两种以上隐瞒不报情形的,从重处理;隐瞒不报情节较重或者查核发现涉嫌其他违纪问题的,依照相关法律等追究纪律责任。

Tags: 百科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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